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近日,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接到不少建设工程检测机构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形式问询,如何实施该办法。特别是目前已获得了市场监管系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怎样在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许可前提下,也就是在满足市场监管系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令》)时,怎样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对此进行了以下系统梳理,并恳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框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四条),内容为制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监督管理要求等。对应《163号令》和《39号令》的第一条和第四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对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能力评审要求。对应《163号令》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应《39号令》相关条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对应《39号令》的相关条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处罚的情形和依据。对应《163号令》第四章监督检查和《39号令》的相关条款。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对应《163号令》和《39号令》的相关条款。
二、不同于《163号令》和《39号令》主要规定
1. 资质管理: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未再提及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先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后才可申报,是因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分别属于不同政府管理部门的两套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制度,不存在谁先许可,谁后许可的先后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申请书格式,省级辖区资质许可。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需要持续跟进相关资质管理要求。
2. 监督管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 许可期限: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 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5. 延续证书: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6. 变更申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7. 罚则上限:最高10万,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 检测效力: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见证人员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
三、管理体系变化建议
1. 增加要求: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纳入机构质量手册的引用文件(参考文件)。
2. 变化体系:识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变化要点(见对照解析表),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基于风险管理的思维,将不同于《163号令》和《39号令》及其评审要求(需要继续跟进有关政策)的相关要求纳入管理体系文件中(质量手册)。
3. 明确状态:制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文件”对照表,识别三种状态“新增、调整、无变化”,确定“需更新的文件清单”,针对性修改、补充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照解析表
文章来源: 国实院官网
原文链接: http://www.cnlab.org.cn/zuixindongtai/xingyedongtai/2023/0201/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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